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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邹平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刘在市场上销售香烟。刘说,他有一个店面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他看到市场上人流量很大,所以他想在市场上摆摊。经查,刘某所言属实。但是,刘某超出许可证核发的经营地址销售卷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则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苏州市烟草专卖网上订单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或者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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